[议事坛]搜索引擎不是法外广告之地
2014-05-06   作者:舒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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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今年1月在全国部分媒体抽查监测发现的14个严重违法广告。
  当下,各类搜索引擎成为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途径,而多数主流引擎借助长期积累的公信力成功开展了广告推广业务。这既包括点击付费模式广告业务,也包括竞价排名。虽然也有反对者认为如此获利模式,有违搜索引擎的中立态度,但笔者以为,只要是对合格产品进行推广,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这两种方式均与法律精神并不违背。 
  其实,搜索引擎推广产品和明星推销产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在法律限度内进行运作,那么商家产品得到了宣传,消费者获取了资讯,引擎也因此获利,本可以实现多赢局面。同时,消费者对搜索引擎也有着选择权,这种选择不仅在于选择哪家引擎,也在于是否选择任何一种引擎。因此,我们本无权利苛求搜索引擎必须保持利益上的中立。 
  然而,搜索引擎对虚假、违法广告予以推广,甚至为之提供认证、信誉担保,就成为了违法广告的同谋,脱离了法律的轨道。首先,让消费者得到了虚假信息,并使之陷入可能被欺诈的危险当中。其次,引擎自身公信力也面临质疑和损耗,并将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者,对其他选择该引擎推广的合格商家不公平,可能使之付出的成本付之东流。最后,这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帮凶。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定位较为分明,而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却有些模糊,但这并不意味着搜索引擎是法外之地。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相关推广被界定为广告,消费者若有证据证明其因相关推广购买了伪劣产品,搜索引擎也应承担对消费者赔偿的连带责任。可见,消费者能否实现相关权利,关键在于如何对搜索引擎的推广行为进行界定。 
  目前,广告法正在修订当中,草案厘清并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如拟加强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而对搜索引擎却并无涉及。这也意味着,追究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直接法条可供引用,还需要根据其他条文理念进行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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