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东县失地农民无依靠 数百万征地差价蒸发
2013-11-04   作者: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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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东城镇政府大楼

未见环评报告的污水处理厂 

  民以食为天,土地是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一旦失去土地百姓有该如何生存呢?今年59岁的项国甫家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东城镇金村。2005年之前,他是一名地道的农民,靠种水稻为生,全家四口人有6亩水田,按他说那时的生活虽不富裕,一家人也过的很快乐。而如今,项国甫已经失去了自己土地,靠在城里做苦力打散工养活一家人。项国甫满脸惆怅的对记者说“沒有了田了家生活一年比一年差,小女儿今年初三毕业,家里也没有钱供她继续读高中。我也没有养老保险,再过几年人老了,干不动体力活了,不知该怎样生存下去。”

  2005年8月阳东县东城镇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派人来到金村,宣布金村土地要被征收建设喜之郎高科技园区。在与东城镇镇政府僵持了大约半年后,多数村民选择了服从,领取补偿款交出了田地。截止到2006年1月份,全村除3户“钉子户”外,其余2200多人都领了补偿款(包括早几年被征收农田的农户)。项国甫再与镇政府签署《征地补偿协议书》后,拿到了100005元补偿款(政府还欠32600元补偿款),交出了耕种了大半辈子土地。

  阳东县毗邻珠三角,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农民们虽心有不甘,但对政府的规划建设也无可厚非。然而金村村民没有想到,这次所谓的“政府征地”另有蹊跷。

  53公顷(803亩)土地未批先征 涉嫌严重违法

  在征地之时,金村村民们尚不懂要查一查征地的批文,看一看相关的征地公告。

  他们从镇政府得到的通知是,土地要被征用建喜之郎高新科技园,补偿标准是水田25元/平方米,旱地10元/平方米,旱地上有青苗的农户可领到2.7元的青苗补偿款,林地6元/平方米。从2005年8月到2006年1月,签了《喜之郎高新科技园征地补偿协议书》的村民都按这个标准陆续领到了多少不一的补偿款:村民项颂准491平方米的旱地得到6246元,沒青苗的水田一般按15元/平方米;而有青苗的农户则可加多10元青苗补偿款。而村民项仲秋家610.3平方米的旱地上当时沒有青苗,因此该补偿款他只得到6103元,补偿款是按每平方米单10元计算的;村民项仲展水田1948.49平方米,有青苗,则得到48712元,其单价为25元/平方米。

  农民们对实际拿到手的补偿并不满意,按照事先通告的那个标准,水田每平方米少得8.15元的补偿。“如果可以,我们情愿以同样的价格向政府买地!征地之前,说标准只是暂定的,以后还要多补。但实际上反而少补了。事先承诺的差价补偿又不给兑现。”

  村民们去镇、县、市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得到的答复都是“研究研究”。

  后来村民们开始想到寻求法律的帮助。在查阅了《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后,他们发现,这次征地根本就是违法的——征地之前,他们没有看到过任何相关的公告。而按照法定程序,“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诸多事项。“这些,我们统统没有看到过。一无所知。”项国甫说。

  在多次申请有关部门公开征地手续被拒后,2013年6月6日,金村村民在阳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国土资源局履行公开行政信息的法定职责。该案审理中,村民第一次看到了有关这次征地的部分公文。其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关于阳东县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将阳东县东城镇金村及北惯镇部分土地公67.665公顷,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批文的编号为粤国土资(建)字【2006】134号,下发时间是2006年7月10日。但在此前一年,征地早已开始。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当年根本没有批文,却让我们信以为真,连哄带逼,让我们签了协议。”村民项仲烱、项永扬等人说,直到看到这份批文,他们才确信,8年前也即2005年的“政府征地”就是一场骗局,压根就是违法强征。

  数百万差价款未到农民手中 不知去向

  村民通过几年的调查,发现本村补偿款与别的乡镇价钱不同,到处上访无果后,到阳东县人民法院告国土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征地的信息公开,在阳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干预下,阳东县国土局才被迫拿出了一些当时征地文件复印件。粤国土资(建)字【2006】134号文件批准征用金村村委会土地30.2317公顷,其中耕地21.1318公顷,林地9.0999公顷。而据村民统计数据,东城镇在这次征地过程中,从金村征走了53.5335公顷(803亩,此次征地中内含由政府授牌的350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多征了23.3015公顷,即349.52亩!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粤国土资(建)字【2006】134号文件两日后,即2006年7月12日,阳东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又12天后,阳东县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补偿标准为耕地33.15元/平方米,林地11.48元/平方米。这个标准远远高出金村村民之前领取的标准。

  “时隔8年,我们才能看到这两份文件!”之后,村民们算了一笔账,算出来的补偿款差价数额之巨,出乎想象:

  金村被征走水田367亩,即244678.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15元差价计算,少补偿1994133元;被征走旱地200亩,即13334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3.15元计算,少补偿3086821元;被征走林地236亩,即157341.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48元差价计算,还欠我们农民征地赔偿款862229.8元。

  ——以实际征地面积803亩计,村民们计算出的差价为5943183.8元。这笔差价款还不包括应得的利息。

  “好几百万!这些钱去了哪里?”村民想知道。

  带着村民的疑问,记者于2013年10月16 日前往阳东县国土资源局及东城镇人民政府采访,试图了解更多关于征地的数据和信息,并欲求证三件事:

  第一,“阳东县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此次在东城镇金村征地的实际面积;

  第三,阳东县实际给予农民的补偿款是多少,是否存在农民所说的巨额差价。

  但从阳东县国土资源局到东城镇,所有的相关人员都选择了回避,要么外出开会,要么下乡考察,无一人露面回应。两单位的办公室人员一致表示,“要采访,找我们县委宣传部新闻秘书”。

  无奈,记者设法联系到阳东县宣传部姓任的新闻秘书,但任秘书表示他本人对此事不了解,也无法帮记者联系到县国土资源局和东城镇的相关人员。

  镇政府公然开办房地产公司

  在阳东县东城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的三楼一处房间,赫然挂着一块牌子: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个公司,就是农民所说当年征地工作的执行单位。

  在农民提供的多份征地补偿协议中,记者发现,一部分协议名为《喜之郎高新科技园征地补偿协议书》,甲方为东城镇人民政府,盖有公章,法定代表人为“伍志锋”;另一部分名为《征地补偿协议书》,甲方则为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位置未盖公章,代表人签名“梁碧雁”。这两种名目稍有区别、条款完全一致、补偿标准也完全相同的协议书,签署时间均在2005年8月至2006年初,征地范围均是“阳东县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所规划的金村村委会所属土地。

  梁碧雁的职务为阳东县东城镇副镇长。“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镇政府办的,代表镇政府征地,一回事。镇领导就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领导。”当地农民这样告诉记者。

  “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为镇政府出资所办?记者询问东城镇政府和阳东县国土资源局东城管理所有关人员,皆讳莫如深。在广东省工商管理局网站上记者查询到,阳东县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6日,注册资金为380万元,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土建工程、装修工程、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是“费奕华”。这个“费奕华”并不在东城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之列。此人是谁?为何该公司会与东城镇政府同一处办公,为何东城镇领导能够以该公司法人的身份签署合同?

  村民统计的征地信息和数据显示,在“阳东县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用中,东城镇人民政府以及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联手从金村征收了53.5335公顷(803亩),超范围多征收23.3015公顷(即349.52亩)。毫无疑问,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是组织实施征地的合法主体。多征的349.52亩及数百万元的补偿差价款与这个参与其中的公司有什么关系,不得而知。

  未见环评报告的污水处理厂

  金村鹤一、鹤二村民小组的村民还反映,2011年1月,以副镇长梁碧雁为首的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镇政府来到金村,宣布征用鹤一、鹤二两个村民小组60亩水田建造污水处理厂,这60亩水田均为基本农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但此次征地没有国务院批文,也未经过环境评估。这些土地按照4万元/亩的价格补偿农民,但时至今日仍有项立志、项国兵等10户村民的14亩水田未领到分文补偿款。在公布征地补偿款时,副镇长梁碧雁和村委会干部只是公布了250万元,但是我们两个村民小组集体被征的鱼塘、水闸、房屋、基围、蕉树、果树、贮水池等地上附着物共253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却迟迟未公开。虽然这253万元已由村领导签字取走,可是却到现在还未发放给村民。记者从东城镇国土所了解到,在建造污水处理厂施工期间,国土部门曾数次下达停工通知书。

  喜之郎高新科技园项目和污水处理厂从金村拿走了八百多亩土地,农田所剩无几。征地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并发放到位?我们期待阳东县有关部门能够早日还公众真相和公正。对于此事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李会存 姜玉峰)

关于征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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