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注册资本取消了 虚假出资罪可休矣
2013-10-29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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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等等。 
  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是,在刑法上,仍然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此罪名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罪名,本来是防范一些人开设“皮包公司”实施欺诈和诈骗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罪名却成为一些侦查机关、地方政府进行“选择性执法”的“口袋罪”。 
  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许多公司是在注册之时借用他人资金,等到公司注册完毕之后再将资金撤出,市场上还专门出现一些帮他人筹集注册资本的公司。这些情形,工商登记部门和公安机关是心知肚明,但是,他们对此是“不告不理”,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实际处于休眠状态。一旦需要,又会马上使用上这一罪名。
  其实,就算是规定了必须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仍然无法遏制有意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上,也根本不需要用注册资本进行事先防范,因为对诈骗等行为本身就有相应的罪名,例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除了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外,都没有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而我们国家,在一些地方早也进行了试点。
  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顺应改革的要求,适时修改法律,取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让高悬于市场主体上的“原罪”消失,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对目前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认定涉案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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