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商标转让为何遇冷
2012-10-09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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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7月苏州商标网试运行至今,这个平台上展示的101件商标无一件“嫁”得“如意郎君”。从苏州工商局相关部门获悉,苏州企业对商标转让似乎热情不高。商标转让缘何遇冷呢?据了解,没有有形服务和商品支撑、受让商标存在法律风险,是主要原因。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对于成长型企业来说,新申请一个商标到拿到注册证一般需要2至4年的时间,期间企业要作大量的广告宣传,拓展销售渠道,需花费不菲资金。而企业如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现成商标通过代理机构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短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商标。
  但是,商标转让却并非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红红火火,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商标的商业价值低,转让后承担的法律风险大。商标是无形资产,其价值是需要有形资产来支撑的。由于目前许多用来转让的闲置商标中多数为2002年《商标法》修改后个人注册的,有的没有商业价值。有的则为一些关停并转老企业的,商业价值比较低。一个闲置商标,其核心内容需要重新建立。而当这个商标直指一个破产企业,受让方肯定是要衡量风险。所以很多企业在通过转让途径获取商标时往往会慎之又慎。 
  同时,注册商标的“一并转让”制度亟待完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与转让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商标局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非常必要。
  此外,在商标转让实务中,商标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转让被核准后,办理二次转让,即再由受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转让人。这无形中为商标转让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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