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美遭第七家律所起诉
2012-09-05   作者:郭梦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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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外媒报道,美国律师事务所LawOfficesofToddM.Garber近日宣布,其代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期间购买新东方美国存托股ADS的个人和机构,向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对新东方(Nasdaq:EDU)提起集体诉讼。
  诉讼报告指出,期间,新东方未能如实公布关于新东方业务、运营和发展前景的重大不利事实,做了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声明。
  对于此次诉讼,i美股分析师梁剑向记者表示,即便诉讼再多,对新东方的影响也有限,“关键点在于特许加盟。但按照目前浑水所公布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东方特许加盟的收入渗入其财报。”

  新东方再遭诉讼
  据外媒报道,美国律师事务所LawOfficesofToddM.Garber在诉讼报告中表示,期间新东方做出的重大不利事实主要包括:北京新东方是新东方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却将北京新东方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整合到新东方集团,其做法缺乏足够的依据;与新东方自身声明相悖,新东方的整个教育网络并非完全由新东方控股,因为存在大量的特许加盟;特许加盟费和其他费用夸大了新东方的现金储备。
  基于以上三大不利事实,诉讼报告认定,新东方在诉讼期间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业绩,具有误导性。
  事实上,算上此次集体诉讼,这已是新东方在美遭遇的第七家律所集体诉讼。
  第一次诉讼是在今年的7月24日。美国律师事务所GlancyBinkowGoldbergLLP宣布,其代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期间购入新东方美国存托股的所有个人或实体发起集体诉讼,起诉书递交至加州中区地方法院。
  首次诉讼的内容主要为八条,包括缺乏足够理由将旗下可变利益实体北京新东方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业绩并入新东方的财务报表;对外宣称不允许有特许连锁加盟经营,但与事实明显不符;利用预付的加盟费及其他费用抬高新东方的现金额等。
  两天后,新东方又遭到四家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诉讼,诉讼指控与第一次相同,其认为,新东方的误导性、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无独有偶,在8月29日,美国律师事务所HolzerHolzer&Fistel,LLC也宣布,代表在此期间购买过新东方ADS股票的投资者向纽约南部地区地方法院递交了集团诉讼起诉书。

  证据不足致起诉影响过弱
  据记者了解,这样的证券官司在美股交易市场相当常见,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提起,如果诉讼成功,投资者在获得赔偿的同时,律师事务所可以得到赔偿金的一部分作为酬劳;若诉讼失败,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会承担全部风险垫付费用。
  在最新的这次诉讼中,加盟费资金是否注入财报,一直是焦点。
  对此,和君咨询高级咨询师侯瑞琦认为,这一次,新东方在加盟问题上确实有过失。不过,侯瑞琦表示,接连而至的集团诉讼对新东方的影响较弱。
  i美股分析师梁剑认为,从公司角度来说,被诉讼并不意味着有什么问题,“新东方被诉讼后,如果不存在问题,一切正常运行。如果被证明存在问题的话,新东方就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高额处罚”。
  但就目前的公开证据来说,梁剑认为,目前的诉讼很难为其所指控的问题,即“新东方出具的是虚假的财务业绩,并具有误导性”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诉讼焦点为特许加盟问题,但从个人角度评判,浑水公布的证据不易证明此事。”
  据之前媒体的报道,就目前为止,浑水对新东方特许加盟收入渗入财报之中所提供的证据,只有一开始亮出的录音。
  此后,记者曾致电浑水,询问特许加盟方面是否有其余王牌未打出,浑水方面表示,证据已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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