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告别“监管真空”时代
2012-07-16   作者:刘砚青/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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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专家对此指出,新基金法草案的出现,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实行注册制度

    此次新基金法草案最引人瞩目的看点当为将阳光私募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纳入监管。新基金法草案开宗明义地指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均受该法约束。
    长期以来,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基本游离于原基金法监管之外,而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是本次基金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详细说明,新基金法草案中,专门新增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了特别规定。
    在新基金法草案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将实行注册制。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集金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同时该条明确指出,未经注册,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
    除此之外,新基金法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人也做了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并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自然人。至于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形式或讲座、报告会、电脑终端等方式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扩大非公募基金投资范围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看来,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中规范,制定综合的投资基金法,这是1999年开始基金立法的初衷和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只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谓种瓜得豆。
  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但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之名行“乱集资”之实。
  新基金法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大部分规定都已经是私募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义在于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说。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不仅仅把所谓的“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实际是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实质上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都应遵守基金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草案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适应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为了避开证券投资与其他领域投资概念的矛盾与冲突,修订草案稿对‘证券投资’一词的范围,进行了扩展性的创新界定: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王连洲认为,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属于以股份数额交易的,这就意味着在此所称的“基金”,不仅可以投资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且也可以参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房地产、贵金属、收藏品、外汇等投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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