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