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局:北京营改增试点方案尚未获批
专家建议,营改增不应在地区试点上停留过久,否则会干扰生产要素的流动
2012-06-25   作者:记者 梁嘉琳 张莫/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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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并非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已经获批并不日将实施。《经济参考报》记者21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处获悉,北京“营改增”试点方案至今并未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该负责同志表示,该方案的进展具体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但至今北京国税并未接到相关正式通知。
  多位财税系统的官员和专家均呼吁,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最终破坏未试点地区经济布局。因此,政策应尽快扩围至全国。
  5月2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为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能够满足营改增业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申报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拟对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多家媒体随即报道,北京市营改增试点已经获批,个别媒体还就此预测试点实施时间。
  对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这一被认为是“试点前奏”的通知,一位财税领域的知情人士21日向记者分析,这不排除是北京等试点申报城市希望从纳税人处收集纳税数据,进而测算财政减收幅度,并避免个别行业短期内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不过,该知情人士也称,国务院曾向营改增试点申报城市表示,若方案报上来能够保证顺利实施,就会批复,但前提是北京市要形成成熟的、可操作的方案。“目前,北京市自身的方案并不充分成熟,相关的税收征管系统也没有调试好,实现国税、地税征管系统的对接。再加上不像上海是国税、地税‘不分家’,北京还将面临国地税税收共享比例问题。”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整体来看,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今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曾表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记者获悉,除北京外,目前安徽、青岛、深圳、重庆、苏州等地都在积极申报营改增试点。不过,业内专家纷纷表示,营改增不应在地区试点上停留过久,这样会干扰生产要素,可能会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上海试点后,苏州的反应很明显。苏州企业更多地选择上海企业提供的服务,因为上海企业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增值税发票能进行抵扣。长此以往,上海试点将会导致苏州服务业的萎缩;同时,上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又能抵扣苏州制造业的税收,即苏州制造业的税收规模也面临被削弱的可能。
  一位财税系统的权威专家表示,一个广告创意企业把注册地设在上海,能比注册地设在北京降低6个百分点的税收负担,因此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北京市就着急了,迫切希望尽快启动营改增试点。
  “单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若在部分地区率先试点,由于增值税发票可以‘全国飞’,对税收征管系统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上述财税领域的知情人士表示。
  权威专家指出,若营改增试点时间太长,将违背“税收中性”原则,形成税收的“政策洼地效应”,导致各类生产要素向综合税负下降的上海等已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城市转移,其他尚未实施试点的省市经济布局就会受到破坏。“今年已经是‘十二五’时期的第二年了,因此上海已开展的营改增试点必须在三年内实现向全国铺开。”他说。
  不过,营改增试点向全国扩围也面临极大挑战。上述财税领域的知情人士指出,由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不愿丢失一大块可支配财力,将营业税这一地方主体税种转成增值税这一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因此欠发达地区开展营改增试点的积极性远远低于京沪等发达地区。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增值税扩围改革不可避免地要触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海试点虽然规定原税收归属不变来避免地方财权萎缩,但只是暂时措施,不是长久之计。如果财政和税制改革无法像1994年分税制改革那样实现联动,可能导致地方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即使营改增试点成功向全国推广,财力进一步短缺的地方政府也会更倾向于依靠土地出让金等短期行为维持收入。
  刘桓认为,当前我国税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亟须进行“财税联动”的总体改革,设计进一步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分配关系的一揽子方案。他建议,当前上海营改增试点不用急着铺开,应该先进行模拟测算,看看地方财力会否因此被削弱,是否需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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