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
此前,银监会曾先后计划于2012年1月1日、7月1日起实施,均早于各国政府承诺的2013年1月1日巴Ⅲ实施的最后期限。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以及专家学者争论较多、分歧较大,特别是遭受到商业银行对监管标准过严的一直反对,一拖再拖。现在终于尘埃落定,与各国政府承诺的2013年1月1日巴Ⅲ实施的最后期限一致。
这部新规体现了巴Ⅲ版的要求,体现了从严监管理念,也符合和照顾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将操作风险纳入到监管之中非常必要。是一个操作性强,能够不折不扣落下去,也必将取得较好监管效果的新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虽然尘埃落定,但仅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落实巴Ⅲ迈出的第一步,今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路还很长,就是新规本身仍需进一步思考、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的地方。
总体印象是,这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失之于宽甚至削足适履。与此前资本管理办法相比,许多地方不是严了而是放宽了。首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预期提高落空。以笔者看,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应该适度提高,其目的在于从严约束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切实保护债权人主要是存款人的公众利益。
其次,“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这虽然大大减轻了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压力,但却将资本约束机制的约束能力弱化了。顾名思义“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用于贷款未来出现损失而准备的资金,却挪用来抵充资本金,将其“一物二用”着实不合适,着实是对资本约束机制的悖离。最起码,应该明确规定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00%部分才能计入银行资本金。
再次,“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和“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值得商榷。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但不能体现在弱化资本风险约束上,不能以牺牲资本强约束为代价。而应该通过政府财税手段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比如:财政适度贴息,对银行贷款支持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这是一个“车走车路、马走马路”的问题。“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更让人不可理解,这将助长诸如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膨胀。
最后,“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有知情人透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统一给予了三年的过渡期,即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底统一达标。这个过渡期偏长,因为资本约束机制已经实施将近20年了,再给这么长过渡期着实没有必要。同时,明确“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有10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此前已发行的未达新办法要求的次级债券不会立刻失效,也失之于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