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强化监管重在提高违规成本
2012-05-21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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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进入为期2个月的公众咨询期。该文件建议,保荐人必须在上市前完成绝大部分的尽职审查;若招股章程内出现任何不实描述(包括重大遗漏),保荐人将为此附上刑事责任,最高将被罚款70万港元及监禁3年。
  该咨询文件一出,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投行的怨声载道自不必说,由于此次拟议中的新规将使香港更接近美国和新加坡的模式,也将使香港成为全球监管制度最严的地方之一。有投行抱怨,新规给上市保荐人带来了沉重负担,也明显过于苛刻。
  香港证监会对于市场的严厉监管早就“有章可循”,洪良国际即是典型的例证之一。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因香港证监会指控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的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数据而认购股份,在挂牌3个月之后的2010年3月30日“被停牌”。此后,香港证监会曾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洪良国际将上市集资所得近10亿元归还给投资者,但这一申请在去年8月初被否决。然而,香港证监会并不认同高等法院的否决,并在当月8日宣布将就此申请上诉。
  今年4月份,作为洪良国际在港交所上市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的兆丰资本,因未履行保荐人的职责,被香港证监会撤销牌照,被禁止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遭遇罚款4200万港元。而这也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金额。
  香港证监会指责兆丰资本犯下审查不足及未达标、未能独立及不偏不倚地办事、审查工作的审核线索不足、未有充分监督员工、违反保荐人承诺及向港交所申报不实声明等五宗罪。仔细分析,五宗罪与A股市场保荐机构在保荐过程中未能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职责几乎是如出一辙。但相对而言,国内市场的处罚明显要宽容得多。
  保荐制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对于违规保荐机构与保代的处罚,一般侧重于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或者是N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等,这些隔靴搔痒的处罚措施,根本就形不成任何的威慑力,反而助长了市场的违规行为。截至目前,保代受到的最严厉处罚莫过于胜景山河的保代平安证券的林辉与周凌云被撤销资格。而且,保荐业务出现违规,基本上都是“个人问题”,相关券商均毫发无损,好像保荐工作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一样。
  “绿大地造假欺诈发行案”被中国证监会定性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绿大地案”不仅是A股市场造假上市的典型,亦是违规成本低的典型。一方面,其保荐人与相关保代竟然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罚,另一方面,地方一审法院对上市公司只作出区区400万元的罚款,而相关责任人员则更是一“缓”了之。国内市场对于上市公司与保荐人与保代的监管,与香港市场相比明显不在一个“档次”上。这样的事实其实也说明了,为什么2009年IPO市场化改革之后,新股次新股会频频出现大范围的业绩“变脸”现象。在这一切的背后,保荐人与保代显然难辞其咎。 
  对于市场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香港证监会并没有睁只眼闭只眼,一切为了投资者与市场利益的监管,无疑值得国内学习与借鉴。对于A股市场来讲,提高违规成本,严刑峻法无疑是治市不可或缺的手段。郭树清主席声称对于股市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笔者以为,对于市场中任何违规行为,同样都应该“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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