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温“停工”有法可依
2011-07-31   作者:记者 吴书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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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近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情况合理缩短、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以及停止当日工作等,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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