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污染长期存在 若情节严重或被追究刑责
2011-06-10   作者:白宝玉 夏齐林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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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哈药制药总厂(简称“哈药总厂”)污染事件被曝光,6月7日晚,哈药股份就该事件公告表示,已对制剂厂燃烧固体废弃物责任人进行处理。
  但如此粗糙的处理方式,显然不能让长期受污染毒害群众满意,也对关注此次污染事件的广大投资者不负责任。
  在哈药股份公司网页上,“烙守‘济世救人,兴业报国’的品质精神,全力为维护人类健康生活而努力”异常醒目。而哈药股份废水、废气和废渣违规排放,长期污染毒害附近居民,明显违背了哈药股份上述“济世救人”的公司精神。
  管理层对污染情况不了解?
  那么,在制药总厂污染事件中,是否存在管理层对污染事件不了解的情况?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早在2004年,哈市环保局就对哈药的空气污染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其整改。
  2007年,环保局再发整改通知,要求哈药总厂四个生产环节增设污染防治措施。
  2009年,哈药总厂的空气污染问题再次被曝光,当时媒体报道称,哈药总厂散发的怪味蔓延到10公里之外,几乎接近黑龙江省政府所在地。而在2008年初,黑龙江省政协委员田家玮等人就曾联名提案,就哈药总厂的污染问题,提出了“整改、搬迁、核心部分搬迁”等一系列建议,之后几年间,哈药始终表示其一直在四处选址。
  既然污染问题再三被通知整改,更是被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哈药股份众高管们还会对制药总厂的污染情况不清楚吗?
  负责人或被追究刑责。
  在公众谴责部分企业追求巨额利润而不顾民众切身利益的同时,人们不得不反思,在这起重大污染事件背后,谁应担则?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键律师认为,哈药污染事件有四方面值得关注:
  1、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可依法对哈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哈药污染事件遭受损失、受到侵害的当地企业和个人,可以起诉哈药公司索赔损失。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鉴于污染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后果较为严重,对哈药公司污染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可能被追究“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
  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制药总厂相关负责人确实有以上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对3月车间停产、环保部门紧急调查污染事件,哈药公司直至6月5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后才陆续发布公告,可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厉律师建议监管部门予以关注。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资料参考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
  紫金矿业环境污染事件判决结果:2011年5月4日紫金矿业公告表示,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原副厂长王勇,原环保车间主任刘生源等5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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