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储户银行卡和存折被盗刷的情况频繁出现,另一方面,被“盗刷”之后,如果用户与银行对簿公堂,持卡人往往败下阵来,而存折持有人往往却能获得法院的诉讼支持。记者深入采访时发现,“卡”、“折”盗刷“冰火两重天”,凸显我国银行卡保密现状堪忧,而银行业自身的监管体系也面临巨大风险。
银行警方互相推诿错失“黄金时间”
记者深入采访多位遭受“盗刷”的持卡人时发现,警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办案,最常见的理由是:“持卡人应该到被盗刷的地点报案”“案件应该由银行向警方举报”……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吉昆峰告诉记者:银行卡遭到“盗刷”之后,银行往往要求持卡人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案件侦破、确定案件责任和性质之后,再解决是否由银行赔偿储户。而公安机关则认为,应该由银行报案,因为银行的内控机制完全可以清楚地掌握,是否存在着盗刷行为,还是储户自身的问题。
吉昆峰说:“这样一来而去,拖延了为储户挽回损失的重要时间。根据警方办案的条例,无论案发地点在何处,公安机关都必须及时登记,受理案件,这套‘说辞’其实是担心案件无法侦破,降低破案率,银行卡案件侦破时间久、投入经费和人力物力大。”
即便是储户为维护自身权利,走上了法律程序,银行也往往以各种方式不愿意提供储户卡遗失到卡挂失期间消费的电子对账单。这是因为电子对账单的出现,意味着很容易证明储户的消费痕迹,直接提供了银行必须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吉昆峰深入剖析了最近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利用摄像头、复制卡等一整套手段“克隆”银行卡的行为,他明确表示:“柜员机、提款机、存取款机都是银行的外展业务,属于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确保这些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犯罪分子能够从这些机器设备上盗刷用户卡信息和密码,银行就必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对“卡”“折”盗刷诉讼支持不一
不久前,柳州市城中区受理了这样一起储户存折被盗案:一位存折储户1.4万元的活期存折被盗取后,储户找银行交涉,银行却要求向警方报案。但警方却认为应该由银行报案。无奈之下,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尽管诉讼中银行坚称储户“泄露密码”,但法院还是判决银行承担所有损失。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的林山律师2007年至2008年,先后代理6名银行卡持卡人因银行卡遭“盗刷”而与银行对簿公堂。案件均为银行卡持卡人的存款被人在异地取款或刷卡消费,涉及金额10多万元至数千元不等。6人先后在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起诉状告银行,6起案件中银行最终胜诉5起半,只输了半起。即其中一起案子在一审败诉,最终在二审时改判由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向记者透露案件审理的关键:存款人手中的存折具有排他性,只要存折上没有存款人取款记录,即使存款人泄露密码,仅凭密码也无法取款。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未办理卡折合一的存折,在被“盗取”后,所有责任由银行承担。
资深法官朱梁雄告诉记者,卡折合一的银行卡和各种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由于无法直观反映存款人取款或者刷卡消费的直接记录,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又非常谨慎,因此,持卡人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持卡人如何破解“诉讼魔咒”
记者深入采访时,多位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当前我国银行卡“盗刷”衍生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当一部分银行为逃避责任,拒绝提交电子对账单的现实,导致“被盗刷”的持卡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证据不足的相对弱势地位。
吉昆峰告诉记者:“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持卡人也会遭遇‘证据魔咒’和‘诉讼魔咒’,除非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盗刷的卡并非自己手中的银行卡。”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要打破银行卡被盗刷的“诉讼魔咒”,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开通手机短信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银行卡账户的各种异动情况。因为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在异地刷卡的方式,来规避自身的风险。这就为开通手机短信、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自身银行卡账户异动的持卡人,提供了证明自身清白的良机。
吉昆峰说:“只要持卡人开通手机短信提醒业务,一旦发现银行卡遭到‘盗刷’后,在最短时间里在最近的银行柜台完成一笔小额交易,并同时向警方报案,就能证明银行卡遭‘盗刷’时,持卡人手中的卡不可能拿到外地取款或消费。”
在这样的条件下,警方无法拒绝持卡人的报案申请,银行也无法拒绝持卡人的挂失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持卡人因为遭遇“盗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时,由于自己手中掌握当时交易记录的“铁证”,银行就无法将责任推卸到“储户遗失卡和密码”身上,即便银行认为持卡人与犯罪分子有串通作案的嫌疑,也必须等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才能获得法院采信。
朱梁雄说:“这完全就是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做法,完全能够实现将整个证据链中处于优势地位,有利于持卡人较好地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