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披迎新规:一日为限
2010-09-15   作者:邵芳卿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环境保护部(下称“环保部”)近日将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下称《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或明确上述要点。
  “一日为限”的规定能否落实似存变数。昨天,某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之前环保部并无“临时环境报告”这一提法,显然,紫金矿业(601899.SH,02899.HK)“污染门”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了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环保部以上市公司为对象,制定了《指南》。
  7月,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发生后,本报《紫金矿业遭遇重大污染事故9天后方披露》一文直指紫金矿业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信息披露滞后等问题。
  事后,紫金矿业董事会发出公告,称于7月19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闽证监立通字1003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被立案调查。
  此次环保部网站公布的《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纳入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关键问题在于,《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是否能得以落实。
  上述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受客观因素制约,很难在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他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受检测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检测某些特征污染物,而必须将污染源样本送至省一级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这样加上途中运送时间和省级检测机构检测时间,1日内无法得出检测结果,上市公司也就无法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后,上市公司能否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有关情况?
  上述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环保厅做出处罚决定后,当天可以通知或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得知或收到处罚决定后,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是可能的。
  目前,《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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