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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产品,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获利5万余元,被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曹某于2005年注册了账号,并对产品进行虚拟交易,增加信誉度。2006年6月,曹某从网上搜索LV、GUCCI等国际名牌商品的图片贴在网店中,有经销商主动和曹某联系,双方谈好款式、价格和数量,并将商品邮寄给曹某,曹某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后每件商品加50元至100元不等卖出。
法院认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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