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额不是个税问题症结所在
    2009-12-31    作者:朱宇    来源:中国证券报
  岁末年初,有关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话题再次热络起来。有说提高至2500元的,有说3000元的。个税体制改革是必然之举,但是从个税体制的弊端及个税所承担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来看,仅提高免征额并非良策。
  日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将进一步推进个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抓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未提及上调个税免征额。
  当前个税体制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工薪收入所得成为课税的主要对象,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大量高收入人群的隐形收入游离于征管之外;二是个税免征额实行一刀切,忽视个体负担及地区物价水平的差异;三是免征额设置的本义是扣除纳税人的日常性开支,但在当下住房、教育、医疗等费用高企的背景下,纳税人尤其是城镇纳税人由于必要的一次性消费而平摊的月均开支急剧增加,严重弱化了免征额的作用。显然,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依靠提高免征额是无法实现的。
  从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来看,提高免征额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意义不大。财政部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即2435元/月,扣除2000元免征额和“三险一金”后,收入在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城镇职工基本不用缴纳个税,也就是说提高免征额不会给50%应税人群的收入水平带来任何变化。
  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提高免征额只会使高收入者得益更多,中等收入者得益有限。举例来说,如果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至2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0元,那么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高于2500元,不足3000元的纳税人按5%税率,每月少交个税25元;按照最高档45%的税率计算,月收入10万以上的纳税人每月将少交225元。
  其实,近几年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如此之高,主要是纳税人迫切希望实际收入水平能有所提高。特别是在外需尚未恢复之际,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对于促进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尤为重要。
  各国经验表明,通过减税的方式增加居民收入是促进消费非常有效的方式。那么,在不提高免征额的前提下,有没有措施既能集中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又能维护社会公平呢?缩减个税现有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拉开极距,值得一试。
  在不考虑免税收入的情况下,假定A、B、C三人的月工资收入分别为2500元、4000元和7000元,分别执行现行的5%、10%、15%的累进税率,每月应缴纳个税分别为25元、175元和625元;如果将这三档税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执行较低的5%税率,那么A、B、C三人每月减少的纳税额分别为0元、75元、375元。如果将免征额提高到2500元,A、B、C三人每月减少的纳税额分别为0元、50元和75元。两相对比不难发现,简化税率档次,执行低税率比仅仅提高免征额能够给中低收入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与此同时,维持高收入者的高税率不变,依然可以让个税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并且将政策惠及面直接指向边际消费倾向相对较高的中等收入水平的纳税人,达到了既促进消费、又维护公平的效果。此外,个税调节还可以起到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当然,简化税率档次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化解个税体制的三大不足。个税体制的改革终将有赖于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需要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完善。个税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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