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退休老人叶珠妹的养命钱哪去了
    2007-04-23    记者:张伟杰    来源:《工人日报》2007-04-23 5版

    本案提要
    浙江义乌一位退休16年的女职工,只拿了四年的退休金后,因企业几经改制,自1995年至今再未领取退休金。
    十多年来,她为此四处奔波。当地工会组织得知这一情况后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一、二审,但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日前,本报记者赴义乌采访,并就此案向劳动法专家征求意见。

    本案叶珠妹老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一日企业改制了,再一日企业换了承包人,这一改一换,把她赖以生存的退休金弄没了。她何错之有,为何遭此境遇?
    在关注本案的同时,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企业职工,不管他在何种所有制企业从事何种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符合退休年龄退休后,他们应当享有退休金,以保证其晚年的生活。

                                                                            ——编辑手记

    2007年4月18日,记者从浙江省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陈灏处得知,近来在义乌颇受关注的66岁老人叶珠妹“讨要退休金”一案,目前有了新的进展。
    据陈灏介绍,在叶珠妹诉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他代理叶珠妹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7年3月27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叶珠妹,该院已经将此案转交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失去十年的权利
    2007年1月,一个寒冷的冬日,天刚蒙蒙亮,66岁的叶珠妹起身随便吃了点东西,匆匆赶到村外的路边去等公交车。
    从叶珠妹家所在的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到义乌市区(县级市),有15公里路程,需要倒两次公交车;如果从佛堂到金华市区则有50多公里。
    多年来,为了讨要自己的退休金,叶珠妹老人往来于佛堂——义乌、佛堂——金华之间,乘公交车已经花去了近千元。
    坐在我面前的叶珠妹头发花白,双手因长期劳作而粗糙且有些龟裂。她操着义乌口音讲述着自己的经历。
    叶珠妹曾经是义乌市第二丝绸厂的一名正式职工。1985年,该厂建立职工退休制度,并制定相应的退休补助标准。
    1989年,企业被整体租赁给了一位姓陈的义乌人经营,但企业性质并没有改变。
    1991年,按照国家和厂里的有关政策,叶珠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逐月领取退休工资。
    1995年6月,厂里突然停发了叶珠妹的退休工资。次年,由于各种原因,第二丝绸厂被当地工商部门公告“停牌”,之后被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收。
    此后,叶珠妹老人多次向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主管部门佛堂镇政府要求按月支付退休金,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叶珠妹老人的丈夫早亡。从1995年6月至今,她已经十多年拿不到退休金,没有任何收入的她只能靠两个儿子供养。
    前几年,叶珠妹的两个儿子相继下岗。大儿子为了谋生,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手被轧断,落下了终身残疾……
    叶珠妹期待能够拿到属于自己的退休金给儿子减轻负担,让自己安度晚年。545元的微薄退休金,对叶珠妹来说是她的家庭赖以生存的惟一来源。为此,叶珠妹老人几年来一直没有停止“争取”。她找过单位、找过地方政府,最后在当时佛堂镇一位领导的指点下,叶珠妹求助于“最后的权利救济渠道”,寻求司法救济。
    让叶珠妹倍感欣慰的是,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得知这一信息后,马上施以援手,免费代理她的案件。
    2004年2月,叶珠妹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同年3月,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叶珠妹申请的决定。
    叶珠妹遂以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义乌市法院提起了诉讼。
    老人认为:“我1991年退休,当时所在的单位——义乌市第二丝绸厂还给我发了一张‘光荣退休’的奖状。从我退休到1995年5月,企业一直给我发放退休工资……我希望法院判决企业继续履行发放退休金的法定义务,保护我的合法权利。”一审败诉二审裁驳
    2005年12月13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义乌市第二丝绸厂被注销后接受了该厂的资产,且第二丝绸厂被注销后,其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因此,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该在接收丝绸厂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该厂的民事责任。
    叶珠妹起诉要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放退休金,主体并无不当。
    法院同时认为,义乌市第二丝绸厂的企业性质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一直实行强制性的退休养老政策,职工享有退休养老的法定权利,而对于乡镇集体企业,早期并没有要求建立退休金等社会保险和福利政策的强制性规定。1997年1月1日《乡镇企业法》实施,国家也只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案中,原义乌市第二丝绸厂歇业后于1995年6月开始停发职工工资和退休金,对此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此已实际终止。鉴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国家并没有乡镇企业必须对职工实行养老退休保障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前义乌市第二丝绸厂给叶珠妹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退休金都应认为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自愿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而非企业的法定义务。同理,叶珠妹要求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放退休金也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叶珠妹的诉讼请求。
    叶珠妹不服第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7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同时认为,叶珠妹诉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讨要退休金一案,“系用工单位因故停产歇业后对劳动者整体拖欠工资而发生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并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义乌市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叶珠妹的起诉。
    法院的最终裁定,意味着叶珠妹老人以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讨要退休金的诉讼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老人认为:职工领取退休金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企业或有关部门为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可法院却认为发放退休金是“企业自愿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而非法定义务,说白了是企业对退休职工的施舍,实数荒唐。判决之后的采访
    为了了解两审法院的审判情况及判决理由,记者来到了义乌市法院和金华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的办公室副主任接待了记者,并表示法院的裁判已经写明了审判情况及裁判理由,他们不便发表看法,只要主审法官同意,他们不反对记者采访法官。
    记者见到了义乌市法院叶珠妹一案一审主审法官金洪卫,他说:“我们的判决理由判决书里已经写清楚,而且我们的判决已经被二审法院撤销,对此我不能发表判决书以外的看法。”
    记者没有能够见到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金革,记者请金华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联系该法官采访,主任告诉记者金法官正在庭审。叶珠妹代理人如是说
    针对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原告叶珠妹的代理人——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陈灏认为,叶珠妹讨要退休金的案件应该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陈灏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1992年农业部出台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凡是劳动者,《劳动法》都一视同仁地规定应该享有退休的权利。叶珠妹作为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义乌市第二丝绸厂之间关于发放退休金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
    陈灏表示,义乌市第二丝绸厂有退休制度并一直贯彻执行。该厂在1985年3月,经厂行政、工会、职工代表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了《退休暂行条例》,并于同年5月得到佛堂镇政府的批复。之后,该《条例》得以具体实施。即使在1989年,佛堂镇政府把第二丝绸厂给他人承包经营后,也在承包经营合同书中约定继续履行已经实施的该《条例》。这就说明,该厂内的退休制度是一贯的,不管自营、承包,退休制度都在执行。
    1995年6月,从退休金被停发,到2004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到2006年二审被法院驳回起诉,叶珠妹走过了十多年的“讨要退休金之路”。叶珠妹老人在一天天的信访、上访、仲裁、诉讼的过程中,慢慢地越变越老,生活也越来越困难。
    陈灏说,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渠道。当事人诉诸法律,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叶珠妹的诉讼,在事实上堵死了当事人通过法律讨要退休金的途径。
    2007年4月18日,记者从浙江省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陈灏处得知,叶珠妹一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他代理叶珠妹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3月27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叶珠妹,该院已经将此案转交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以案说法]不应取消她享有退休金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 关怀

    看了《工人日报》记者张伟杰同志的文章接着又查阅了义乌市法院对叶珠妹一案的判决书和金华市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引发了一些感想,非常同情这位老职工的遭遇,现对这一案件谈一些意见。
    一、职工享有养老退休金是《宪法》和《劳动法》所确定的权利
    “老有所养”是我国自古以来确立的治国理想之一,让职工享有养老保险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建国初期,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已确立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年老职工给予物质帮助,是公民的神圣权利。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第73条中列举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第一项即为“退休”。
    从法律上保障老年职工享有养老退休待遇是国际上的通则,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年龄是有限的,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的衰弱终将丧失劳动能力,为了保证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所以要从法律上确认职工享有退休养老金的权利。
    叶珠妹是199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按照法律的规定,她应当享有休养金,以保障其在晚年有幸福的生活。
    二、不应该因企业改制而剥夺她享有退休金的权利
    叶珠妹长期以来系义乌市第二丝绸厂职工,这一工厂是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创办的集体企业。1985年7月在企业内建立了职工退休制度,经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了相应的退休补助标准。1991年12月叶珠妹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享有退休金。即使在义乌市第二丝绸厂由陈某租赁经营期间,叶珠妹仍照常享有退休金。
    但是好景不长,1994年义乌市第二丝绸厂停业歇业,自1995年6月起厂方停止发放职工工资及退休金。叶珠妹因工厂停业而被剥夺了享有养老退休金的权利。
    叶珠妹所在的企业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同样享有退休金待遇,这一合法权益应受到《宪法》和《劳动法》的保护,特别还应受到农业部1992年12月颁布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保护,其享有养老金待遇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取缔。
    目前的问题是因为企业停业取消了其享有退休金的权利,使她陷入了困境。究竟她应不应享有养老金,这值得进一步商榷。
    我认为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负责发放叶珠妹的退休金。其理由是:
    1.退休金和工资是不同的概念,退休金是对职工的养老物质帮助,这一权利在职工死亡时才能消失。而工资是劳动报酬,职工不再继续工作,当然就无权领取工资。义乌市第二丝绸厂歇业并入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时于1995年6月开始停发职工工资和退休金,显然不当,工资应当停发,但退休金则应保留,不应同样处理。
    2.义乌市第二丝绸厂的资产由义乌市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收,其应承受原企业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不应只接受资产而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无论如何也应在交接资产时对职工的养老金问题有交代和制定相应办法,不能弃之不顾,使老职工不能得到老有所养。这种处理问题的态度,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让老职工感到寒心。
    三、退休金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此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在对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认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用工单位因故停产、歇业后对劳动者整体拖欠工资而发生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并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我认为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片面理解。
    我个人认为:
    1.人民法院应当高度关注因企业转制而侵犯职工权益案件的审理,这类案件当前有增加的趋势,许多上访、申诉的案件都与此种纠纷有关。
    2.这一案件按规定明白无误地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这一条的第三款中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叶珠妹与佛堂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纠纷正是追索养老金的案件,怎能认为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呢?
    四、叶珠妹一案具有典型性,即企业转制绝不应剥夺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从保障叶珠妹依法享有退休养老金来讲,有以下的希望:
    1.支持叶珠妹的申诉和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陈灏副主任在代理此案中所做出的努力。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在对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方面的成绩是突出的,他们的主张应予以肯定。
    2.希望义乌市佛堂镇集体经营有限公司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和《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办法》,为叶珠妹发放养老金。
    3.希望司法部门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支持职工的正当要求,对弱势群体施以法律上的支持,给叶珠妹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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